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實行分稅制和組建兩個稅務機構,對于建立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體系,加強國家宏觀調控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wěn)定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必須在國務院的統(tǒng)一領導下,統(tǒng)籌兼顧,顧全大局,積極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保證稅制改革和組建兩個稅務機構工作的順利完成。
附: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的實施意見》)
1993年12月4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組建國家稅務總局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電[1993]7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現(xiàn)提出組建兩個稅務機構的實施意見如下:
一、組建兩個稅務機構的原則
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和組建兩個稅務機構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中央和地方兩個稅務機構的組建,要以精簡、統(tǒng)一、高效為原則,確保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使稅收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促進國民經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的發(fā)展。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大局出發(fā),積極配合國家稅務總局做好兩個稅務機構的組建工作。各級稅務部門要統(tǒng)一思想,顧全大局,統(tǒng)籌兼顧,穩(wěn)步過渡,使新組建的兩個稅務機構的工作既有利于加強中央的宏觀調控,又有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促進地方經濟的發(fā)展。
二、組建兩個稅務機構的有關問題
(一)關于征收管理范圍的劃分
為有利于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減少不必要的重疊征收,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guī)定,兩個稅務機構的征收范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主要負責下列各稅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jié)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yè)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
5.中央企業(yè)所得稅;
6.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yè)所得稅;
7.海洋石油企業(yè)所得稅、資源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證券交易證券的印花稅);
9.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的各項稅收以及外籍人員(華僑、港澳臺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稅種分別入中央庫和地方庫);
10.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
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各項稅收(按稅種分別入中央庫和地方庫);
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
13.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于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它入地方庫);
14.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jié)基金。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下列各稅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地方稅部分):
1.營業(yè)稅;
2.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建設維護稅;
5.車船使用稅;
6.房產稅;
7.屠宰稅;
8.資源稅;
9.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
11.地方企業(yè)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yè));
12.印花稅;
13.筵席稅;
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
15.按地方營業(yè)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二)關于機構設置
國家稅務局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名稱為國家稅務總局××分局(如國家稅務總局山東分局,以此類推);地(市、州、盟)中心支局;縣(市、旗)支局。稅務所(征收處)按經濟區(qū)劃設置,為支局的派出機構。國家稅務總局在各地直屬稅務機構的人員編制由國家稅務總局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國家稅務局將擬訂《國家稅務系統(tǒng)組織條例》,報國務院審批后發(fā)布執(zhí)行。
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qū)劃設置,名稱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如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guī)定辦理。地方稅務局的組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參照即將發(fā)布的《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組織條例》制定。
(三)關于領導體制及人員管理
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干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各級國家稅務局正、副局長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審批任免(按中央規(guī)定,地方各級國家稅務局黨組正、副書記和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黨組審批任免)。
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 各級稅務機關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四)關于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的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xiàn)在稅收政策、業(yè)務的指導和協(xié)調以及對國家統(tǒng)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jiān)督和組織經驗交流等方面。省級地方稅務局的局長人選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國家稅務總局的意見后,按當地審批程序任免。省以下地方稅務局在向地方政府報送稅收計劃、統(tǒng)計報表等的同時,抄送同級國家稅務局匯總上報。兩個稅務機構在日常工作中要互通信息,加強協(xié)作。
(五)關于業(yè)務人員分開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工作業(yè)務范圍,在合理分工,適當調配的基礎上,將業(yè)務人員分開,F(xiàn)有基層征收機構及所屬人員按業(yè)務分開,實行分別收稅,分別入庫;業(yè)務暫時分不開的,稅款必須分別入庫,并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將業(yè)務分開。
(六)關于現(xiàn)有人員、財物在機構組建過程中原則凍結的問題。
國務院《通知》規(guī)定,在組建兩個稅務機構的過程中,人員進出和財物原則上予以凍結,是指現(xiàn)有各級稅務機構人員的調進、調出和提拔使用原則上暫停,確需辦理的必須經上一級組建籌備組批準;各級稅務機關的財產不得擅自轉移、調撥和分配。
(七)關于計劃單列市問題。
計劃單列市兩個稅務機構組建籌備組的工作要在所在省組建籌備組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鑒于這些城市稅源比較集中,征收任務相對比較大,兩個稅務機構的名稱分別為:國家稅務總局××省××分局;××市地方稅務局(如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青島分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計劃單列市分局局長由省稅務分局考核提名,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任免;副局長由省稅務分局任免,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八)關于稅務系統(tǒng)的經費來源。
目前,要維持稅務系統(tǒng)現(xiàn)有經費來源渠道不變。今后,關于稅務系統(tǒng)經費來源、人員福利待遇等問題,我們將作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定后下達。
三、組建兩個稅務機構的實施步驟
組建兩個稅務機構是一項十分復雜而又艱巨的工作,必須在國務院的統(tǒng)一領導下,按照國務院《通知》規(guī)定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部署,有步驟地進行,共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成立組建籌備組。按照國務院《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立即成立國家稅務總局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組建籌備組,籌備組正、副組長由現(xiàn)任各級稅務局正、副局長擔任。財政和稅務機構未分設的地方,由經正式任命的稅務局長或由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的主管稅務工作的財稅廳(局)副廳(局)長負責主持組建籌備組工作。組建籌備組在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統(tǒng)一負責本地區(qū)兩個稅務機構組建的有關各項工作。
第二階段:1994年1月1日實行分稅制后,兩個稅務局組建完成前,兩個稅務機構的工作在組建籌備組的統(tǒng)一領導下,業(yè)務人員分開,收入分別入庫,合署辦公,行政、后勤及原有的經費渠道暫不改變。
第三階段:1994年3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組建籌備組將本地區(qū)組建國家稅務局機構的具體實施方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有關組建地方稅務局的實施方案,在征求國家稅務總局的意見后,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階段:各地組建實施方案經批準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組建籌備組自下而上地完成兩個稅務機構的組建工作。全部工作爭取在1994年6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