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發(fā)[1996]057號 日期:1996-04-25 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稅收征管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6]4號)調整后,考慮到對外合作開采石油稅制的特殊性,并有專門機構負責稅收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海洋石油稅務系統(tǒng)的稅收征管范圍目前仍維持不變,即: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qū)公司和專業(yè)公司(包括下屬公司),與我國合作開采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專為開采海洋石油承包海上生產,生活服務項目的外國公司或企業(yè),專為海洋石油開采工程作業(yè)的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外商合資經營的公司或企業(yè)的各項稅收,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和深圳征收處負責統(tǒng)一征收管理.這些公司或企業(yè),機構不設在海洋石油稅務分局所在地的,其有關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