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發(fā)[2000]103號 日期:2000-02-03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二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經}發(fā)[1991]35號)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指定政府財政、稅務機關作為清算組成員參與破產企業(yè)的清算工作,旨在依法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你局應當參加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的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簡稱廣信深圳公司)破產清算組,核查廣信深圳公司有關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依法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只要納稅人未依法向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就必須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guī)定的相關義務,包括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你局應當依法對廣信深圳公司實施稅務檢查,以確認其是否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鑒于廣信深圳公司已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并由清算組接管,同時根據(jù)《破產法》第二十四條"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的規(guī)定,你局應將稅務檢查結論和有關稅務文書送達清算組,作為確定廣信深圳公司在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0月6日期間的納稅義務履行情況和欠稅數(shù)額的依據(jù)。
三、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偷稅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8] 291號)的規(guī)定,滯納金是納稅人因占用稅款而應對國家作出的補償,屬于稅款被占用期間的法定孳息,與滯納稅款不可分割,你局應對廣信深圳公司所欠稅款及滯納金一并征收。
四、 根據(jù)《破產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破產企業(yè)所欠稅款”不屬于“破產債權”,具有優(yōu)先于“破產債權”受償?shù)牡匚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