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wù)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2001]87號 日期:2001-01-17 近接中國人民銀行《關(guān)于向省級農(nóng)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門籌集總機構(gòu)管理費的函》,要求解決縣以上農(nóng)村信用社管理機構(gòu)2000年度的經(jīng)費來源問題。經(jīng)研究,現(xiàn)通知如下:
一、對縣以上農(nóng)村信用社管理機構(gòu)所需管理費,可實行按年度定額審批、比例控制的管理辦法。具體為:中國人民銀行所需管理費由國家稅務(wù)總局審批,地市級和省級農(nóng)村信用社管理機構(gòu)所需用管理費由省級國家稅務(wù)局按定額統(tǒng)一審批;地市級、省級和總行三級農(nóng)村信用社管理機構(gòu)所需管理費的總額,不得超過農(nóng)村信用社總收入的0.5%。
二、原縣級市升為地級市后,農(nóng)村信用社聯(lián)社的職能和任務(wù)未改變,仍直接管理農(nóng)村信用社的,可按縣聯(lián)社的辦法提取管理費。
三、經(jīng)審核,同意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度向省級農(nóng)村信用社管理機構(gòu)提取管理費780萬元(詳見附件)。
附件:2000年度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費攤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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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區(qū) │ 金額(萬元) │ 地區(qū) │ 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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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 26 │ 湖北省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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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 11 │ 湖南省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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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 50 │ 廣東省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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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 18 │ 廣西區(qū)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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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nèi)蒙古區(qū) │ 8 │ 海南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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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 │ 28 │ 四川省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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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8 │ 重慶市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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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 │ 9 │ 貴州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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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 25 │ 云南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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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 │ 62 │ 陜西省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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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75 │ 甘肅省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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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 20 │ 青海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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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 15 │ 寧夏區(qū)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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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 13 │ 新疆區(qū)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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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 │ 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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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 45 │ 全國總計 │ 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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