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2001]1002號 日期:2001-12-29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日前,總局發(fā)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欠繳稅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國稅函[2001]812號),現將呆帳稅金的清理及其他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于賬外呆賬稅金的清理和核算
(一)清理范圍為列入賬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賬稅金,即2001年5月1日前發(fā)生的至清理時仍未繳納的欠稅和罰款,包括2001年5月1日前作出并生效的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補稅和罰款。
(二)各稅收會計核算單位必須在2002年3月底前,對列入賬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賬稅金逐戶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實。逐戶清理結束后,由清理人員填報“分戶呆賬稅金清理清冊”一式兩份(格式自定),送本單位主管局領導審核簽字后,一份作為征管資料歸檔保管,一份作為賬外待清理呆賬稅金核算的原始憑證,集中裝訂保管,留存?zhèn)洳椤?BR> (三)清理工作結束后,各稅收會計核算單位必須于2002年3月底前,根據“分戶呆賬稅金清理清冊”,將賬外“待清理呆賬稅金”總賬和明細賬的調賬工作處理完畢。2002年4月編報3月份“待清理呆賬稅金明細月報表”時,須按清理調賬后的實有呆賬稅金數編報。
從2002年4月份開始,各單位的待清理呆賬稅金總數除發(fā)生清繳和按規(guī)定核銷情形外,嚴禁變動。
(四)各核算單位在編報《待清理呆賬稅金明細月報表》時,對于清理時欠繳的按偷逃騙稅處罰的比例性罰款及申報違章的行為性罰款,隨正稅科目核算;對于欠繳的發(fā)票、稅務登記違章等其他行為性罰款,國家稅務局全部列入增值稅科目核算,地方稅務局全部列入營業(yè)稅科目核算。
(五)各地要嚴格按照上述要求組織好呆賬稅金的清理核實工作。具體清理核實工作由各單位主管日常申報征收工作的部門牽頭負責,核算工作由會計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清理工作如期徹底完成。
二、對于2001年5月1日后發(fā)生的欠稅應繳未繳滯納金(包括2001年5月1日后查處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偷騙稅應課的滯納金),2002年暫不納入應征數核算,2003年將納入應征數核算。但各會計核算單位必須從2002年1月起,在賬內單獨設置“應繳未繳滯納金登記簿”,以輔助賬方式分戶、分稅種專門核算反映新征管法實施后發(fā)生的欠稅滯納金的應征、已征和按規(guī)定核銷情況。其賬頁設置和登記方法與原賬外“應繳未繳滯納金登記簿”類同。
三、由于應征稅金按企業(yè)注冊類型設置明細賬年終無法進行沖賬和年度結轉賬務處理,因此,各會計核算單位不應按企業(yè)注冊類型設置明細賬,而應按企業(yè)注冊類型設置“分企業(yè)注冊類型應征稅金登記簿”,以輔助賬方式核算反映當年應征稅金分企業(yè)注冊類型情況。
四、關于會統報表的設置和編制
(一)增設《待清理其他呆賬稅金分項目統計月報表》(表式附后),以分稅種分項目反映除關停、空殼和政府政策性呆賬稅金以外的其他呆賬稅金余額情況。本表從2002年4月編報3月份會統報表起編報,為賬外統計報表。
增設本表后,原《納稅登記戶數統計年報表》的表號“國稅統11號”應改為“國稅統12號”;原《縣(市)稅收收入統計年報表》的表號“國稅統12號”應改為“國稅統13號”。
(二)增設《滯納金明細月報表》(表式附后),以反映2001年5月1日后所發(fā)生欠稅的滯納金征繳情況。本表從2002年1月起根據賬內“應繳未繳滯納金登記簿”按月計算編報,其中“入庫滯納金”和“核銷滯納金”為本年累計數,“應繳未繳滯納金”為本月月終根據每筆欠稅余額計算的應繳滯納金。同時,取消《稅收欠稅分項目統計月報表》中的“附列資料:2.應繳未繳滯納金”項目。
(三)由于應征稅金按注冊類型設置的登記簿只核算當年應征稅金分注冊類型情況,因此,2002年《應征稅金明細月報表》改為只反映當年應征稅金分注冊類型數的報表。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這次新的欠稅核算方法的實施和呆賬稅金清理工作,對一些單位存在的不按應繳數申報而按繳款數申報、申報不核算和核算不上報等問題進行一次徹底的檢查和糾正。今后凡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不按應繳數申報未進行糾正的,除嚴格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納稅人申報不實進行處罰外,還將視同“隱瞞欠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凡企業(yè)已申報而稅務機關未按申報數如實核算或雖已核算但未如實上報應征或欠稅數的,一經查出,其隱瞞的欠稅均視同本年新欠處理,并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件:1、待清理其他呆帳稅金分項目統計月報表
2、滯納金明細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