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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省地稅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及違章處理的批復》的通知

瀏覽次數:3729發(fā)布時間:2009-2-16

發(fā)文部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青地稅發(fā)[2002]20號    日期:2002-02-27 

稽查局、各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及違章處理的批復》(魯地稅函[2002]8號)轉發(fā)給你們,望認貫徹執(zhí)行。

  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及違章處罰問題的批復
  (二00二年一月十日  魯地稅函[2002]8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問題的請示》(青地稅發(fā)[2001]152號)收悉。對印花稅納稅期限以及違章處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問題的通知》([94]財稅安065號)等有關規(guī)定,批復如下:
  一、對采取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的“三自”完稅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凡未按規(guī)定在應稅憑證上及時足額粘貼印花稅票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罰款。
  二、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為匯總繳納或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并繳清印花稅款。凡未按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申報繳納稅款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前的滯納行為,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滯納行為,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可處以罰款。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