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納稅地點和納稅方式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fā)[2002]6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fā)[1993]85號)的規(guī)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繳納的屬于中央收入的營業(yè)稅和應繳納的屬于地方收入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應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申報繳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應繳納的屬于中央收入的營業(yè)稅,應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申報繳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應繳納的屬于地方收入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應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
二、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統(tǒng)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應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申請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