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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稽核檢查辦法[試行]》中有關條款的通知

瀏覽次數:3014發(fā)布時間:2009-2-16

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2002]607號    日期:2002-07-08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稽核檢查辦法(試行)》(國稅發(fā)[1995]030號,以下簡稱“辦法”)實行以來,對加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使用管理,依法嚴厲打擊利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進行偷、騙稅等違法活動,起到了積極作用。由于該《辦法》部分條款主要適用于手工稽查,已不適于當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的實際需要,為此,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該《辦法》第五條“專用發(fā)票的檢查工作應按月進行。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要求外,每月檢查戶數不得低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總戶數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地區(qū)盡力擴大稽核的覆蓋面,以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程度”、第十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按季將稽核檢查工作的進展、檢查出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填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稽核檢查情況統計表》(表式附后),并于季度末20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屬于典型案例的資料應隨時上報。省以下國家稅務機關的報送資料及期限,由各省、市、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自行確定”廢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