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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

瀏覽次數(shù):3557發(fā)布時間:2009-2-16

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2003]140號    日期:2003-02-18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睘榱饲袑嵷瀼剡@一規(guī)定,保證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化與推進,科學合理地確定稽查局和其它稅務機構的職責,國家稅務總局正在調查論證具體方案。在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明確之前,各級稽查局現(xiàn)行職責不變;榫值默F(xiàn)行職責是指:稽查業(yè)務管理、稅務檢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凡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賬證檢查或者調查取證,并對其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執(zhí)法活動,仍由各級稽查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