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京地稅征[2003]222號 日期:2003-04-11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
為落實北京市委、市政府關于優(yōu)化發(fā)展環(huán)境的要求,提高行政效率,現將取消或調整屬于我局征管范圍內的部分行政審批事項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zhí)行。
一、 取消行政審批中核準類的“開業(yè)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停業(yè)、復業(yè)稅務登記”、“注銷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即時受理。
二、 取消行政審批中核準類的“確定納稅人申報方式”項下的“審批項目編號:BJXSBDS003-1-2002(北京行審B類地稅003號-1子項-2002年)”,改為除選擇網上申報方式須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簽訂《網上申報協(xié)議》外,由納稅人自由選擇申報方式,“確定納稅人申報方式”項下的其他子項仍維持現狀。
三、此文自2003年5月1日起執(zhí)行。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并上網公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行政審批程序性規(guī)定>的通知》(京地稅法[2002]171號)中,關于“核準類行政審批項目”中的“納稅人稅務、變更、注銷登記(稅務登記、稅務變更登記、稅務注銷登記)”和“定期定額納稅人停(復)業(yè)”以及“確定納稅申報方式”項下的“審批項目編號:BJXSBDS003-1-2002(北京行審B類地稅003號-1子項-2002年)”即行廢止。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